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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光伏要闻回顾9.17-9.25

日期:2018-09-26    来源:光伏经验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18
09/26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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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 一般工商业电价 电力配额制 光伏动态

一、第二轮电力配额制征求意见稿发布

1、六类义务主体:两网省级电力公司、地方电网、配售电公司、独立售电公司、参与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自备电厂企业。农用电和供暖电力免于考核。考核以核算绿证的方式进行。

2、七大能源品类:水电、风电、光伏、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

3、一个绿证=1000度电。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均应在所在地区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登记。

4、交易电价如果不包含绿证价格,绿证不随电力交易转移。

5、未完成年度配额的义务主体,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电网企业向其代收配额补偿金,补偿金作为可再生能源。补偿金标准=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大工业用户最高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

6、绿证的转移:

·固定电价收购电量(不含补贴部分),对应绿证随电力交易转移给电网企业或其他购电主体;

·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按包含绿证价格的方式进行,对应绿证随电力交易转移给电网企业或其他购电主体;

·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量,应明确交易电价是否包含绿证价格在内,如不包含,则绿证不随电力交易转移。

7、参与电力交易的企业,需要额外购买一定比例的绿证,是否积极性因此受到打击?

二、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超额完成,电费支出减轻千亿以上

1、2018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措施包括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

2、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指出,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6%后,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降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等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3、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4、7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5、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针对已部署降电价措施实施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尚未达到10%的地区,再部署若干措施,加大政策力度。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8年)的通知

1、山东省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2437万千瓦,占全省电力总装机的19.4%。其中,风电达到1061万千瓦、光伏发电1052万千瓦。

2、到2022年,全省全口径新能源开发利用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至9%左右,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400万千瓦左右(44GW),其中光伏装机18GW,风电装机17GW,占省内电力装机的30%左右。

3、到2028年,全省全口径新能源开发利用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提高至15%左右,新能源发电装机达到7500万千瓦左右,其中光伏装机24GW,风电装机23GW,占省内电力装机的40%左右。

4、完善特高压骨干网络,积极做好与已建成的锡盟、榆横、扎鲁特、上海庙四条外电入鲁特高压送电通道送端省份衔接,落实配套电源和送电电量与电价,尽早实现规划送电能力,有序扩大省外来电规模。加快建设潍坊(昌乐)至临沂(高乡)至枣庄至菏泽至石家庄(邢台)特高压环网工程;继续开展“外电入鲁”新通道研究。

4、到2022年,全省接受省外来电能力力争达到3500万千瓦左右,到2028年,接受省外来电能力力争达到5000万千瓦左右。

四、中国光伏产业链各环节产能规模到底有多大?

1、硅料产能总量约为68.9735万吨,其中,新疆产能居首,约279000吨,占比高达40.5%;其次为江苏省,168000吨,占比达25%。

2、硅片产能达218GW,其中,江苏省居首,约55GW,占比高达25.2%;其次为云南省,约46GW,占比达21%。

3、电池片产能为113GW,其中,江苏省居首,约47GW,占比约42%;其次为安徽省,约17GW,占比约15%。

4、光伏组件产能达151GW,其中,江苏省居首,约70GW,占比高达46%;其次为浙江省,约25GW,占比达16%。

五、 全国首个增量配电网供电服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1、江苏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江苏增量配电网供电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适用于江苏省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增量配电),并依法从事供电服务的企业。

3、供电服务包括供电质量、供电安全、用电报装、服务渠道、停(限)电要求、价格与结算、供用电合同、供电行为、信息公开等内容。

3、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载明的配电区域内开展增量配电网服务,不得超配电区域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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