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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光伏用地政策分析,山东、浙江、青海等6地区有新变化!

日期:2018-07-20    来源:光伏头条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18
07/20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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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政策 光伏用地 光伏电站 太阳能政策

531新政之后,光伏市场竞争格局愈加激烈!从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对20家A股上市光伏企业对外披露的今年上半年业绩预告数据来看,企业净利润增幅已大幅放缓。

今后,光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将迎来更多挑战。在刚刚落幕的黄山论坛上,对于如何应对531新政带来的变化,众多光伏企业大佬呼吁,除了解决补贴问题之外,压缩非技术成本也非常关键。

光伏用地作为非技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光伏企业在进行电站项目建设中一块“难啃的骨头”。目前全国各地区光伏用地政策有哪些新变化?释放出哪些利好信号?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进行了详尽的梳理分析。

光伏用地政策要点详情

 

 

以下为政策详情:

国家光伏用地政策

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意见》强化光伏扶贫用地保障,进一步细化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监管。

《意见》明确了光伏电站建设对土地的利用规范,但也同时强调,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原文重点指出: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予以政策支持,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2015年底,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2015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

《意见》明确: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各地光伏土地政策

山东

2018年6月21日,山东国土资源厅、山东扶贫办、山东发改委《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尽量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确需占用土地的,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工矿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非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以及难以复耕的灾毁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对于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完成后1年内未能并网发电的,由当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光伏发电项目退出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拆除光伏方阵设施,恢复土地耕作条件。该办法预计将近期实施,有效期5年。

2015年6月19日,济宁市林业局《济宁市关于立即停止光伏发电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湿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严格限制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湿地。对可能占用林地、湿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备案后应及时将登记备案文件抄送林业部门,并告知项目单位开工前应征求林业部门意见。涉及林地、湿地但未办理相关征占用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天津

2017年12月11日,天津市国土局、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点:积极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

对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架设在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应高于最低水位0.6米;桩基间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5米,这也进一步说明天津在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方面放宽了限制。

2017年9月初,天津市规划局《关于严格光伏发电设施用地审批意见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即日起各区规划(分)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审批独立占地的各类光伏发电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结合建(构)筑物设置。同时文件要求“国家批准的光伏发电厂等重点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城乡规划审核工作”。

重庆

2017年7月5日,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引导全市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

《通知》要点:

1、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

2、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覆盖率高于50%的灌木林地。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山西

2018年6月5日,寿阳县人民政府《光伏项目使用林地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光伏企业要和林业部门开设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项目保证金共管账户,根据光伏阵列占用林地规模,光伏企业项目建设开工前须向该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标准为1000元/亩。光伏企业自行完成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保证金。

2015 年12 月8 日,大同人民政府《大同市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

文件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原则为,在“林光互补一体化”的模式上,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租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3、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阵列使用林地,年降雨量400mm 以下的区域覆盖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mm以上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宜林地和无立木林地,其他地类禁止使用。光伏阵列支架底座必须选用钢柱式或圆柱形水泥墩,保证林地性质不改变;光伏阵列支架最低高度不低于1.5 米;光伏阵列间距保持在6 米以上。

浙江

2018年5月,浙江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地面光伏电站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指出,严格地面光伏电站用地管理;在不破坏种植条件、不改变农业生产现状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条件较差的一般农用地,主要包括常年弃耕且土地等级较低的耕地和新开垦水土条件较差的坡耕地等建设复合地面光伏电站。

占用小于10万立方米坑塘水面建设不属于复合光伏电站项目的,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复合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破坏地面和耕作层,否则依法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光伏组件安装高度最低处不低于2米,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原则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阵下方可进行机械化农作物耕作。

河北

2016年11月,保定人民办公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林光互补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光伏项目占用林地选址范围严格限定为西部太行山区,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宜林地。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为禁止光伏电站建设区域。

此外,《意见》明确建设模式,光伏项目建设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青海

2018年7月,青海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青政〔2018〕27号文件,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2018年2月,青海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青海省设立的光伏产业园、生态太阳能发电等园区(含光伏产业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建设用地、按原地类管理的土地),认定为工矿区,按照对工矿区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年11月,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保障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

内容要点:鼓励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漠化土地等“四荒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科学合理使用荒漠化草地、林地,少占或不占牧草地和林地,禁止占用耕地、水源地和水源涵养林。

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划拨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25年,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1年内申请续期;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要求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西

2018年6月29日,广西能源局、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及位于国家和我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绿色森林屏障等区域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予批准。

明确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

1、农光或林光互补项目。鼓励在既有农林业设施、或养殖大棚上敷设光伏组件,在大棚下面开展农业、苗圃或养殖。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米。

2、渔光互补项目。渔光互补项目应在已有的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或坑塘水面上建设或者通过改造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严禁在农用地上挖塘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

内蒙古

2017年12月,内蒙古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点:

1、对光伏发电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下同)内历史遗址、过境高压传输线、泄洪渠、水坝等无法实际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复、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光伏板阵列基座、升压站、变电站、厂区道路等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用地、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光伏发电企业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按相关规定据实征收土地使用税。

宁夏

2018年3月28日,宁夏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点:光伏产业项目的选址部分规定,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宁夏2015年-2020年光伏园区规划》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自治区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的土地发展光伏产业。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中新能源产业选址要求,各类光伏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区。

严格限制企业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圈棚、温棚、开挖鱼塘后再建设光伏复合电站项目。对利用现有设施农业用地发展渔光互补、农业科技大棚、畜牧业大棚光伏电站的,必须列入国家光伏年度指导规模。

福建

2015年5月28日,福建发改委《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范光伏发电建设,鼓励依托已有建(构)筑物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支持依托已建的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粮库等建设光伏电站项目。严格控制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除升压站/汇流站建设需要外,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不得新增用地、用林指标。

江西

2015年4月,鹰潭市林业局《关于我市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所有项目原则上不占用林地或少占用林地,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严禁在生态区域重要和生态脆弱区的林地、乔木林地和国家一级公益林中的灌木林地以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中兴建光伏产业项目;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林地进行光伏、风力电站建设;同时明确应当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林地种类和范围。

湖北

2015年8月,十堰市林业局《关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支持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严格限制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类型,不得使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严禁破坏绿色资源来发展绿色能源,只允许使用宜林地和荒山荒地。

如项目选址确为荒山荒地,且国土资源二类调查中列为未利用地,可进行林地变更,如已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需进行林地规划调整。

云南

2017年4月27日,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点,切实把好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关。不得再以试点模式审批风电、光伏发电、"五采"项目的临时占用林地;除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明确允许申请临时占用林地延续的特定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律不再办理延续使用手续;

试点期间,以临时占用林地方式审批的风电、光伏发电、"五采"项目期满后不再继续使用,能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要责成用地单位限期恢复并依法回收林地。确实需要继续使用或无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项目,且符合选址和用地条件规定的,要责成用地单位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2016年3月14日,云南林业厅《关于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纯地面式光伏电站使用林地,电池组件覆盖密度不得超过70%,最低架设高度不得影响地表灌草植被正常生长,间距应随地表灌草植被的生长作同步调整。

"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禁止电池组件采用固定平铺方式,禁止光伏电站场地进行高强度削坡填沟,场地平整应当尽最大努力保护原有植被。积极探索支持光伏电站建设与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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