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光伏网 » 光伏系统工程 » 太阳能项目 » 正文

国家能源局出台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完成目标良好“奖励”建设指标规模

日期:2018-02-06    来源:清洁能源消纳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18
02/06
18:46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新能源消纳 新能源发电站 新能源产业 新能源政策 太阳能

   QQ截图20180206184805

       浙江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促进全国清洁能源示范省(区)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及运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工作方法,国家能源局决定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监测评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评价专项监测机制。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的自评价报告,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的滚动监测评价机制。同时,对各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情况实行专项监测,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填报建设情况、重大工程进展等信息,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
 
  二、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体系。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评价方法见附件1,评价等级分为:较好、一般和较差三个等级。监测评价体系由清洁能源利用目标完成进度、重点任务完成率、清洁能源消纳情况、自评价报告完成质量4项指标组成。其中,自评价报告完成质量由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技术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后确定。
 
  三、监测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各省(区)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及产业政策调整。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好,表示该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开展较好,能够按进度完成清洁能源建设目标,清洁能源消纳情况较好,国家能源局将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该省(区)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监测评价结果为一般,国家能源局将维持该省(区)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差,国家能源局将减少该省(区)当年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并调整相关产业支持政策,连续两年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差,则国家能源局不再将该省(区)作为清洁能源示范省(区)。
 
  四、开展2017年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评价工作。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在2018年3月1日前提交2017年建设运行情况自评价报告。2017年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自评价报告模板见附件2。
 
  自评价报告请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联系电话:010-51973293,15810493738,邮箱:xgxwww@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评价方法
 
  2.2017年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自评价报告模板
 
  国家能源局
 
  2018年1月19日
 
  附件1.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评价方法
 
  附件2.2017年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自评价报告模板
返回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首页

光伏资讯一手掌握,关注国际能源网 " 光伏头条 "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