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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的春天:北京市过网费或仅9分钱!

日期:2017-11-14    作者:何继江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17
11/1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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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布式光伏 光伏交易办法 分布式新能源发电 分布式电站

   2017年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与今年3月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时间相隔8个月之久。
 
  这份文件最最关键的突破是明确了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交易的过网费。
 
  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交易范围首先就近实现,原则上应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项目、单项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过网费”核定前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公共网络输配电价(含政策性交叉补贴)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过网费究竟如何核算呢?用案例来说明下。

QQ截图20171114114552
 
  光伏、风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分布式发电,50兆瓦以下的,接入110千伏,不越过110千伏变电站的情况下,过网费不到9分钱!大工业用户的过网费才4.48分钱!
 
  北京顺义区的航空港有大量的物流屋顶,面积大而自用电量小,现在可以卖给110千伏变电站下的其他用户,才几分钱的过网费。这样的屋顶有很多很多~~。
 
  有此政策,分布式光伏将迎来爆发式发展。
 
  分布式光伏是能源互联网的重要物理依托,这个政策将使能源互联网更快地走近大众的生活。
 
  分布式光伏的春天!
 
  分布式发电的春天!
 
  能源互联网的春天!
 
  河北的过网费才2.5分或3分!

QQ截图20171114114310
 
  2015年下半年,我们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创新研究院承接了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关于能源互联网的若干课题,我本人参与了课题研究,也参与了随后发布的两份关于能源互联网的文件的起草。这两份文件为分布式发电直接交易做出了重要的政策探索。
 
  2016年2月份,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微平衡市场交易:
 
  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微平衡市场交易体系,鼓励个人、家庭、分布式能源等小微用户灵活自主地参与能源市场。
 
  鼓励企业、居民用户与分布式资源、电力负荷资源、储能资源之间通过微平衡市场进行局部自主交易,通过实时交易引导能源的生产消费行为,实现分布式能源生产、消费一体化。
 
  2016年6月底发布的国能科技[2016]20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 设计了“基于绿色用能灵活交易的能源互联网试点示范”。示范要求:
 
  推动绿色能源的灵活自主微平衡交易,实现分布式电源、分布式储能主体,依托配电网和互联网交易平台,实现与个人、家庭级各类微小用能主体间的点对点自主交易。
 
  开展分布式电源直供负荷试点,在商业电价较高地区,积极开展分布式电源微平衡交易试点,探索分布式光伏直供工商业或电动汽车机制,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余量交易”,探索风电直供模式。
 
  在试点区内探索过网费标准和辅助服务费标准,交易监管等政策创新。
 
  2016年1月,我和科技部前副部长、国务院参事刘燕华,能源局前局长、国务院参事徐锭明合写的“关于发展能源共享经济和能源自由交易,实施‘光伏直供试点’的建议”得到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的批示。此后,我和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的领导同志们就此不断进行研究,2016年5月份还曾筹划过一批分布式光伏直接交易的试点项目。
 
  2016年07月11日,新华网发表我的文章“何继江:分布式光伏发展困境亟待关键政策破局”。详见 何继江:分布式光伏发展困境亟待关键政策破局
 
  这篇文章汇总了我2016年上半年对于分布式光伏直接交易的部分研究成果。
 
  在电力需求旺盛的地区,对闲置的屋顶资源进行专业化开发,并与高电价的工商业用户进行直接交易,简称为“就近建设、专业开发,直接交易”。购售方自由签订双边合约,协商相应的交易量、价格、偏差结算条款等。电网公司为光伏电站提供接入电网和输配的服务,并收取过网费。电网对于分布式光伏直接交易的电量,提供并网和过网服务,收取过网费。对在1千伏以下并网的分布式光伏暂不收取过网费。对于10千伏接入和35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在已经明确输配电价的地区,按照不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的差价确定过网费,在暂未明确输配电价的地区,按照当地的不同电压等级的销售电价的差价确定过网费。10千伏接入的光伏装机按照不超过现有10千伏母线容量的50%为限,超出此限的另行设计过网费标准。在北京地区,接入10千伏的光伏过网费按照不满1千伏的销售电价与10千伏的销售电价之间的差值来计算,也就是0.02元。
 
  当时,我只敢想到35千伏以下的分布式光伏直接交易。能源局的梁志鹏副司长则魄力大很多,他说,应该到110千伏,只要是就近消纳的都应该是分布式光伏。
 
  这次文件实现了这个突破,而且这次文件在分布式光伏之外,把风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多种形态的分布式发电都包容了进来,突破很大。
 
  再次感谢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的梁志鹏、董秀芬、侯守礼、邢翼腾、李鹏、孔涛等领导同志,为他们的坚持不懈,为他们的智慧,以及魄力!
 
  感谢为这个文件的形成贡献过力量的许许多多的专家和企业!
 
  想要申请试点的单位,特别注意,2017年12月31日前需要完成试点方案的编制,马上开工吧!
 
  以下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各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分布式发电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生产和消费就近完成。具有能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低等优点,代表了能源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形态。目前,分布式发电已取得较大进步,但仍受到市场化程度低、公共服务滞后,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遵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决定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现将有关要求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发电交易的项目规模
 
  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安装储能设施,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项目、单项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二、市场交易模式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机制是: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企业,以下同)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并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过网费”。考虑各地区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阶段性差别,可采取以下其中之一或多种模式:
 
  (一)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交易范围首先就近实现,原则上应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 二)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电网企业对代售电量按综合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含网损电)后将其余售电收入转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
 
  (三)电网企业按国家核定的各类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电量,但国家对电网企业的度电补贴要扣减配电网区域最高电压等级用户对应的输配电价。
 
  三、电力交易组织
 
  (一)建立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平台
 
  试点地区可依托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设立市(县)级电网区域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子模式,或在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的指导下由市(县)级电力调度机构或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调度运营机构开展相关电力交易。交易平台负责按月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的交易电量进行结算,电网企业负责交易电量的计量和电费收缴。电量平衡和偏差电量调整,确保电力用户可靠用电以及分布式发电项目电量充分利用。
 
  (二)交易条件审核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技术审核后,可与就近电力用户按月(或年)签订电量交易合同,在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登记。经交易平台审核同意后供需双方即可进行交易,购电方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环保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用电量较大且电荷稳定企业或其他机构。电网企业负责核定分布式发电交易所涉及的电压等级及电量消纳范围
 
  四、分布式发电”过网费“标准
 
  (一)“过网费“标准确定准则
 
  “过网费”是指电网企业为回收电网网架投资的运行维护费用,并获得合理的资产回报而收取的费用,其核算在遵循国家核定输配电价基础上,应考虑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双方所占用的电网资产、电压等级和电气距离。分布式发电“过网费”标准按接入电压等级和输电及电力消纳范围分级确定。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中,“过网费”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过网费”核定前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公共网络输配电价(含政策性交叉补贴)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二)消纳范围认定及“过网费”标准适用准则
 
  分布式发电项目应尽可能与电网联接点同一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当分布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小于供电范围上年度平均用电负荷时,“过网费”执行本级电压等级内的“过网费”标准,超过时执行上一级电压等级的过网费标准(即扣减部分为比分布式发电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更高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以此类推。各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电力消纳范围由所在市(县)级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核定,报当地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三)与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有关政策支持
 
  (一 )公共服务及费用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和电力交易提供公共服务,除向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收取政府核定的“过网费”外,其他服务包括电量计量、代收电费等,均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二)有关补贴政策
 
  纳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后自动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按照全部发电量给予度电补贴。光伏发电在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度降低:风电度电补贴标准按当地风电上网标杆电价与燃煤标杆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相减确定并适度降低。单体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的,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20%。 享受国家度电补贴的电量由电网企业负责计量,补贴资金由电网企业转付,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可制定额外的补贴政策。
 
  (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和节能减排权益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部分视为购电方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对应的节能量计入购电方,碳减排量由交易双方约定。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时。通过电网输送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当地电网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四)有关建设规模管理
 
  在试点地区建设的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条件的光伏电站、风电,根据可实现市场化交易的配额确定各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区域总建设规模。试点地区在报送试点方案时预测到2020年是建设规模,并可在实施中分阶段提出年度建设规模。对试点方案中的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风电、光伏项目。在电网企业确定其符合就近消纳条件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回复试点方案论证意见时将一次性确定到2020年底前的总建设规模及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在试点地区,除了已建成运行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和其他政策已明确的不列入国家年度规模管理的类型,新建50兆瓦及以下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均按市场化交易模式建设。
 
  六、试点工作组织
 
  (一) 选择试点地区
 
  重点选择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资源和场址等发展条件好,当地电力需求量较大,电网接入条件好,能够实现分布式发电就近接入配电网和就近消纳,并且可以达到较大总量规模的市(县)级区域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区域等。风电、光伏发电投资监测预警红色区域(或弃光率超过5%的区域),暂不开展该项试点工作。
 
  (二)编制试点方案
 
  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电网公司等,组织有关地级市(或县级)政府相关部门、电网企业以及分布式发电企业和微电网运营企业,以地级市(或县级)区域、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区域等为单位编制试点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将编制的试点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对试点方案组织论证。
 
  (三)组织实施
 
  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论证后的试点方案,与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等做好工作衔接,指导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或有关电网企业建立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试点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研究制订分布式发电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配合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指导电网企业组织好分布式发电交易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四)时间安排
 
  2017年12月31日前,有关试点地区完成试点方案编制,进行交易平台建设准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后将论证意见回复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2018年1月31日前,试点地区完成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建设、制订交易规则等相关工作,自2018年2月1日起启动交易。
 
  2018年6月30日前,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有关机制体系,视情况确定推广范围及时间。试点顺利的地区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请扩大试点或提前扩大到省级区域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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