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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重点政策汇总-华东地区(其他)

日期:2017-09-26    来源:PV兔子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17
09/2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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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布式光伏 光伏政策 光伏发电 光伏动态

山东省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电价补贴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77号】

2015年底前投产的光伏电站,省级补贴继续执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即在国家标杆电价基础上,2010年投产的每千瓦时补贴0.30元(含税,下同);2011年投产的补贴0.22元;2012-2015年投产的补贴0.2元。

2.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件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7号

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但于2016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0.98元执行。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5]527号

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发改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按照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相关政策:

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电价补贴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77号

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含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的光伏电站),在国家电价补贴基础上每千瓦时补贴0.05元。

2.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件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7号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规定,项目所发全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发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程序、管理办法支付电费,省物价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5]527号

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发改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按照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光伏扶贫电站相关政策:

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电价补贴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77号

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项目,在国家电价补贴基础上每千瓦时补贴0.1元。

2.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6)638号

省里将按照国家能源局的要求,依据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分批将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上报国家,审核通过后国家将专项下达光伏扶贫发电建设规模。鼓励尚未纳入国家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已建成或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积极与地方政府对接洽谈,统筹纳入有关市县光伏扶贫三年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切实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3.山东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鲁扶贫组发〔2016〕3号

既鼓励釆取整村推进的方式,利用贫困村、贫困户屋顶和庭院空闲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直接归贫困村或贫困户所有;也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土地租金、投资入股等收益统筹用于贫困村或贫困户脱贫致富。

安徽省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追加建设规模的通知 -皖能源新能〔2017〕17号

详见2016年光伏电站追加规模建设项目清单

2.安徽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6〕57号

2016年安排公开招标光伏电站建设规模60万千瓦,置换2015年中标未完成和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14万千瓦,安排先建先得光伏电站建设规模26万千瓦。

3.安徽省能源局关于下达第一批先建先得和试验示范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的通知

现将国家下达我省2014年结转的30万千瓦和2015年追加的30万千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按照电站并网先后顺序,配置给合肥永聚太阳能庐江县白湖社区胜利圩光伏发电等29个先建先得项目和信义光能淮南采煤塌陷区水面光伏试验示范项目。

未获得本次规模指标且已并网的先建先得和试验示范项目,将从到2016年6月30日仍未并网的2015年招标和扶贫项目规模,以及国家下达我省2016年规模中统筹安排。

具体详见《安徽省第一批先建先得和试验示范光伏电站项目名单》。

4.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推进光伏电站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6〕30号

高度重视建设规划和电网接入问题。请各市督促所辖县(市、区)今年6月底前,完成“十三五”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3年滚动开发计划编制工作,汇总上报省能源局。未纳入建设规划和滚动开发计划的项目,电网公司原则上不受理电网接入系统评审。

优化建设规模指标配置方式。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作为土地预审、环境评价、电网接入等前期工作依据。项目所需规模指标按照公开招标和“先建先得”等市场化方式配置。原则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集中式光伏电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配置规模指标。

5.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储备和电网接入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5]54号

有序开展光伏电站电网接入评审。各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和9月底前,将纳入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已备案并取得市级土地、规划、环保和林业等部门书面意见后的光伏电站项目,报送省能源局汇总形成项目清单,由电网企业据此进行接入评审。

及时办理光伏电站并网接入工作。电网企业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对取得电价批复的项目,及时办理电站并网接入工作。

6.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5〕26号

加强年度规模管理。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取得支持性文件的备案项目,参加全省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配置招标,中标项目原则上在半年内建成主体工程,并具备并网条件。

强化电站建设管理。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服务,强化管理,督促中标项目按期建成。对未按期建成的中标项目,取消当年建设规模,并对中标单位进行失信惩戒。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安徽省能源局关于下达第一批先建先得和试验示范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6〕34号

现将国家下达我省2014年结转的30万千瓦和2015年追加的30万千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按照电站并网先后顺序,配置给合肥永聚太阳能庐江县白湖社区胜利圩光伏发电等29个先建先得项目和信义光能淮南采煤塌陷区水面光伏试验示范项目。

未获得本次规模指标且已并网的先建先得和试验示范项目,将从到2016年6月30日仍未并网的2015年招标和扶贫项目规模,以及国家下达我省2016年规模中统筹安排。

具体详见《安徽省第一批先建先得和试验示范光伏电站项目名单》

2.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推进光伏电站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6〕30号

优化建设规模指标配置方式。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作为土地预审、环境评价、电网接入等前期工作依据。项目所需规模指标按照公开招标和“先建先得”等市场化方式配置。原则上,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分布式光伏电站,采取“先建先得”方式配置规模指标。

3.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完善"先建先得"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6]13号

明确“先建先得”适用范围。“先建先得”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原则上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项目建成后,按照并网先后顺序,滚动纳入国家安排我省的年度建设规模。

加强站址资源规划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土地资源和电网接入等条件,做好站址普查工作,编制光伏发展规划和项目3年滚动开发计划,向社会发布。鼓励将站址作为公共资源,采用竞争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申请备案的项目,原则上应是3年滚动开发计划内项目。

完善项目电网系统接入评审。对取得县级土地、林业、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的备案项目,各市供电公司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文件,以受理电网接入设计报告的先后顺序组织评审,及时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函。接入意见函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送出线路和开关站逾期未建成,需重新排队申请。通过竞争方式选定的项目,优先安排电网接入。

公布“先建先得”项目备选目录。能源局汇总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先建先得”项目备选目录。

做好标杆电价确认工作。光伏发电企业具备并网条件后,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申请批复上网电价,作为电费结算依据。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6年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省能源局将加强项目监管,重点监管项目实施和并网运行,杜绝擅自进行投资主体和股权转让。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

加强项目信息统计管理。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组织建成项目单位,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

4.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储备和电网接入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5]54号

有序开展光伏电站电网接入评审。各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和9月底前,将纳入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已备案并取得市级土地、规划、环保和林业等部门书面意见后的光伏电站项目,报送省能源局汇总形成项目清单,由电网企业据此进行接入评审。

及时办理光伏电站并网接入工作。电网企业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对取得电价批复的项目,及时办理电站并网接入工作。“先建先得”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现场查验,报送省能源局汇总发布,电网企业据此办理并网接入工作。

5.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5〕26号

加强年度规模管理。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取得支持性文件的备案项目,参加全省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配置招标,中标项目原则上在半年内建成主体工程,并具备并网条件。

完善先建先得政策。鼓励20兆瓦以下分布式地面电站备案项目,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先行建设,并网后所需建设规模,首先争取从当年国家追加规模中安排,其次从未按期建成的中标项目规模中等容量替代,第三从下年度建设规模招标中优先解决。

强化电站建设管理。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服务,强化管理,督促中标项目按期建成。对未按期建成的中标项目,取消当年建设规模,并对中标单位进行失信惩戒。

三、扶贫光伏电站政策: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选址要尽量选择荒山、荒坡、空闲地建设,也可以建设光伏大棚,既节约耕地,又提高效益;贫困户户用光伏电站选址原则上在贫困户屋顶或庭院建设。

四、直供电政策:

1.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 号

多年、年度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电量合同月结年清,月度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电量月结月清。

偏差电量=实际完成电量-合同电量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目录电价结算;小于零且合同完成率低于95%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 =(合同电量× 95%-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江西省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能运行字〔2016〕132号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输电损耗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直接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撮合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已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电力用户,按照国家批复价格执行;暂未核定输配电价的电力用户,采取购销价差传导模式;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输电损耗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017年度直接交易具体实施步骤分为:用户申报、资格准入、用户注册、双边协商(或集中撮合)、合同签订、交易执行、计量结算等。

2.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全省可再生能源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在省里未启动普通地面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工作之前,要继续停止新的普通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

3.江西省能源局下达《2016年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预分配计划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16〕74号

此次国家下达给我省是普通地面电站建设规模,考虑到国家今年下达计划数量少,各地拟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规模大,此批建设规模主要安排解决我省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或已承诺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新开工项目。

本次下达的是预分配计划,列入分配计划的项目需在2016年年底建成并网,未按时间要求并网的,其建设规模自动作废。

2015年底前已列入建设规模但未按时建成并网的项目,其建设规模或预分配计划已自动失效(详见赣能【2015】52号文要求),本次下达的2016年计划不能与已失效计划进行叠加并重复计算。

请各地暂不受理企业提出备案申请和建设规模申请,并要求无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自行开工,对无建设规模而违规开工建设的项目,所产生的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3.江西省能源局《关于请协助规范全省光伏地面电站审批管理工作的函》-赣能新能函【2016】43号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我局正在对项目备案、计划管理、接网审批等工作进行规范,建议贵厅在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审批时,对未列入省里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助推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健康发展。

4.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16〕41号

对结合光电建筑一体化的屋顶分布式项目优先备案;由于国家限制建设规模,20兆瓦以上光伏发电项目各地在备案项目前应先与我局衔接落实建设规模,落实规模后再予备案。

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工作。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各地备案文件不作为自动获得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每年在国家下达我省年度建设总规模基础上,我将组织各设区市上报年度计划,在对各设区市上报的计划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后,分解下达全省年度预分配建设计划。未取得预分配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相应的电价补贴。年度预分配计划当年有效,当年项目未建成并网,预分配计划自动作废。

严禁将普通光伏电站装进扶贫项目中,一经发现将暂停项目所在地指标安排。

各地要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的验收管理。列入当年全省年度建设预分配计划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建成且并网后,由项目单位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汇总上报省能源局进行目录审核、公示。

对已取得年度预分配计划但未按规定使用省产产品的项目,不得享受省级度电补贴,但可以享受国家度电补贴。

5.江西省能源局关于调整江西省光伏发电项目推荐设备目录的通知(2016年6月6日)

推荐目录以外的其它光伏组件和光伏逆变器企业产品,只要符合省产标准(省内组织生产、省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省内税务开票证明、国家认定的产品鉴定证书或认证证书),可以与推荐目录产品相等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92号

符合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一律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简化电网接入手续。

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可向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

2.江西省能源局下达《2016年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预分配计划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16]74号

屋顶光伏电站和光伏扶贫项目不在本建设规模之列,请你们对本地已建成的屋顶光伏发电站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我局申报补贴目录。

三、光伏扶贫电站政策

1. 江西省发改委、扶贫办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作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16]580号

光伏扶贫项目实行计划单列管理,每年由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上报本市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计划,省里汇总平衡后优先申报国家光伏年度建设计划并抄送省级扶贫主管部门。

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享受财政度电补贴政策。列入全省光伏建设计划的项目,按期建成后可享受全额收购上网电量优惠政策,上网电量优先享受国家度电补贴,并优先结算电费和转拨补贴资金。使用省产光伏产品的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享受当年的省财政度电补贴政策。县级扶贫管理机构要按照本地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确定的收益分配办法,监督做好光伏扶贫电站所发电量电费和补贴的分配及发放落实工作。电网企业应优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福建省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福能新能源公司莆田石塘、龙海新厝、龙海港尾风电场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6〕323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和《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规定,核定莆田石塘、龙海新厝、龙海港尾三个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为0.61元/千瓦时(一般纳税人),自电量上省网之日起执行。

2.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改进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6〕217号

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发电企业向项目所属设区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经信部门审查;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及其他发电项目(含火电、核电、风电、气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发电企业向项目所属设区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经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审查。

电网经营企业在未取得经信部门同意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意见前,不得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在取得经信部门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意见后,方可开展机组启动验收工作。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及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5〕243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备案;光伏电站项目由我委备案。

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协调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由所在地设区市发改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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